新北市牙體技術師公會 秘書處公告:
※※牙體技術師法第十三條 牙體技術師(生)停業或歇業時,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,報請原發執照機關備查。前項停業之期間,以一年為限;逾一年者,應辦理歇業。
※牙體技術師法第三十四條 違反牙體技術師法第十三條規定者,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其限期改善;經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,處一個月以上一年意下停業處分。
牙體技術師(生)離職或異動,請至公會秘書處開立異動證明,且務必於離職30日內到衛生所辦理註銷。 會員第二次開立公會證明,請親至公會秘書處辦理並繳交50元工本費。
再次叮嚀,請各位會員注意 離職或異動,請至公會秘書處開立異動證明,且務必於離職30日內到衛生所辦理註銷。
謝謝大家! 李秘書敬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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