執照註銷(離職)應備文件:
一、當地縣市醫療(事)機構/醫事人員開業、執業、歇業、異動登記申請書。 (可於衛生所現場填寫)
二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。
三、醫事人員證書正本。(牙體技術師/生證書)
四、離職證明。
五、公會證明文件。
六、執業執照正本(繳回作廢)。
七、私章。
重要提醒
★開立公會證明,須繳清當年度常年會費得以開立證明。
★開立證明後僅有15天效期,請於證明書開立後15日(含)內至開業所在地衛生所辦理開業手續,逾期重開需繳交50元工本費/次,於下一年度常年會費增收。
★委託書、代辦人身分證明正本及正反面影本1 份及雙方私章(限非本人親自辦理者)。
★牙技師/生離職或異動,務必於離職30日內至衛生所註銷。
若您對上述有疑問的話,歡迎於上班時間來電公會。公會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9時至12時,下午1時至6時(電話:02-29886919),或直接撥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02-22577155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