開業應備文件


應備文件:

一、當地縣市醫療(事)機構/醫事人員開業、執業、歇業、異動登記申請書。 (可於衛生所現場填寫)

二、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(所繳之影本資料不清晰無法辨識者,請提供正本供查驗)。 

三、半身正面脫帽照(3個月內)之相片1吋3張。

四、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及正面影本1份。(牙體技術師/生證書)

五、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。

六、位置簡圖及設備詳圖(位置簡圖可至網路地圖列印,設備詳圖以平面圖標示)。

七、公會證明文件。

八、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1份

九、私章及牙體技術所章。

十、開業執照規費新台幣1000元、執業執照規費新台幣300元(領照繳費)。

 


重要提醒

開立公會證明,須繳清當年度常年會費得以開立證明。

開立證明後僅有15天效期,請於證明書開立後15日(含)內至開業所在地衛生所辦理開業手續,逾期重開需繳交50元工本費/次,於下一年度常年會費增收。

委託書、代辦人身分證明正本及正反面影本1 份及雙方私章(限非本人親自辦理者)。



若您對上述有疑問的話,歡迎於上班時間來電公會。公會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9時至12時,下午1時至6時(電話:02-29886919),或直接撥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02-22577155。